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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威尼斯人备用网址公开征求《威尼斯人官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尼斯人官网财政局
时间: 2024-10-11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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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财政局起草了《威尼斯人官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24年10月18日前通过电话、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孙雪婷

    通讯地址:威尼斯人官网海滨北路60号

    电子邮箱:whsczjzck@wh.shandong.cn

    联系电话:5230771


    威尼斯人官网财政局

    2024年10月11日



    威尼斯人官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机制,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及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代表国家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根据规定职责和权限分层次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具有行业特性或需要重点管理的资产专设分类进行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管,负责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指导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职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有行业特性或需要重点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按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开展资产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十一条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并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地方财力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按职责权限由国家或省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制定配置标准的,从其规定。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国有资产;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对使用领域少、使用频率不高且又确需配置的资产,优先由公物仓统一采购、统一调剂、统一处置。具体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

    资产能通过共享共用或者调剂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租用、购置、建设。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直接支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岗位职责。资产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妥善保管资产,出现损坏及时报修,避免资产闲置浪费,严禁公物私用。资产管理人应当落实资产维修、保养、调剂、更新以及报废责任。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发展事业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批准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规定,及时处置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的电子废弃物以及涉密资产应当统一回收,专业处置。电子废弃物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处理,涉密资产遵循保密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对其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符合评估情形应当进行评估,提出资产处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二十四条 市及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等收益,依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三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2.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4.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5.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分立;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 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依法执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本级政府部署要求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批准程序,根据批复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依托全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提升资产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八条 全市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纳入统一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推动实施国有资产绩效评价。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规范、注重实效、责任追究的原则,全面、科学、准确反映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情况。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由本级财政部门全面负责,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门指导监督。绩效评价工作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评价,必要时可以选择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

    第四十一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应当按照单位自评、集中审核、重点复核、综合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其管理工作实施全方位的评价。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机制,通报评价结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资产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市及各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流动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等各类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

    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编制、报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当与本部门、本单位政府财务报告做好衔接;财政部门汇总、报送的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应当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做好衔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及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市及各区市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一级政府提出的监管要求,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十条 市及各区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 市及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威尼斯人官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威政发〔2015〕32号)同时废止。


    澳门威尼斯人备用网址《威尼斯人官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威尼斯人官网2015年制定了《威尼斯人官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该文件执行情况总体较好,对市级行政事业资产规范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文件,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了贯彻上级文件要求,提升全市资产管理水平,有必要修改《威尼斯人官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出台全市范围内的管理制度。

    二、修改过程

    为了做好修改工作,我局在认真贯彻上级要求和总结威尼斯人官网资产管理经验基础上,充分听取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后,起草了《威尼斯人官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威尼斯人官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五十七条,包括总则、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绩效管理、资产报告、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适用范围、资产范围、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各部门单位各自管理权限等。

    (二)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明确了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方面的相关要求。

    (三)预算管理。明确了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在预算管理方面的相关要求。

    (四)基础管理。明确了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在资产台账管理、资产价值确认、资产清查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五)绩效管理。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六)资产报告。明确了市及各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监督管理。市及各区市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八)附则。市及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威尼斯人官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威尼斯人官网财政局于2024年10月11日起,通过威尼斯人官网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财政局网站公布了《威尼斯人官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至10月18日,未收到社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说明!

    威尼斯人官网财政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