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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威尼斯人备用网址印发《委托镇街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意见》的通知
威应急发〔2024〕13号
各区市应急管理局,高区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经开区、临港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委托镇街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威尼斯人官网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委托镇街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澳门威尼斯人备用网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大抓基层工作部署,强化镇街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威尼斯人官网行政执法委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威尼斯人官网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澳门威尼斯人备用网址应急管理工作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焦镇街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着力推动解决镇街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薄弱、权责不一致等突出问题,立足基层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推动镇街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到位、持证到位、装备到位、委托到位、机制到位,规范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现镇街安全生产监管权责统一、关口前移,建立起规范、高效、联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委托、规范实施。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通过法定程序,与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符合条件的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依法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与责任,规范推进委托执法工作。
(二)先易后难、实用能用。对镇街有能力承担的执法事项实施委托执法。执法事项实施清单化管理,做到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委托一批,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执法事项清单由实施委托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公布。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选取了一批行政处罚事项(见附件),各区市可结合镇街的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委托。
(三)试点先行、逐步推进。委托镇街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按照“成熟一个、委托一个”的原则实施。对条件成熟的镇街可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行推开。对条件不成熟的镇街,要加强指导,督促其尽快落实委托执法的基本条件。委托镇街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要与镇街机构改革、赋予镇街行政执法权试点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协调稳步推进。
四、委托执法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方式。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与受委托单位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二)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单位以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受委托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开展委托执法活动,由至少2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实施,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鲁应急发〔2023〕3号)履行相应的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1.对委托执法内容进行日常行政执法检查。2.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3.按委托执法的内容和种类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具体包括,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实施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4.对超出委托权限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并报请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处理。
(四)委托执法责任。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受委托单位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受委托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的,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执法程序。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和指导。受委托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定执法程序,使用委托机关的法律文书,从事执法活动。执法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六)委托执法保障。实施委托执法的镇街应按照省、市澳门威尼斯人备用网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依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试行)》(应急〔2021〕9号),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执法装备配备经费由镇街负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委托镇街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确保委托事项放得下、接得稳、管得住、用得好。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镇街,积极推动解决执法证件、办公场所和装备配备等难点问题。
(二)确保工作质效。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通过委托镇街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现镇街安全生产监管权责统一,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虚假落实。
(三)加强培训指导。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健全镇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机制,每年组织其开展执法业务培训,并采取跟学跟训、岗位练兵、案卷评查等方式,强化业务指导。要加强对镇街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准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执法不出偏差。
(四)树立工作标杆。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先进典型引领带动,对工作推进落实快、成效好的镇街,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样板,并通过现场会、观摩学习等方式进行推广,尽快打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
国家级开发区所辖镇街暂不实施委托执法。各国家级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方案,同步指导镇街推动人员到位、持证到位、装备到位、机制到位等各项工作,并采取统筹各镇街执法力量统一执法等方式,强化基层执法工作。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实施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反馈。联系人:李薇、王竹青;联系电话:0631-5186052、0631-5186053。
附件:委托执法事项参考清单
委托执法事项参考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2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3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4 | 对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5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
6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
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
8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
9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
10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
11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
12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
13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 |
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
15 | 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
16 | 对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
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
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20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21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 | |
22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 | |
23 | 对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 |
24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
2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应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