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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威尼斯人备用网址《威尼斯人官网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威尼斯人官网司法局
时间: 2025-09-0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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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内容
草案解读
征集结果反馈

    为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特色文化遗产,促进乡村振兴与文旅融合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地方性法规《威尼斯人官网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为增强威尼斯人官网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民主、科学立法,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司法局将草案送审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5年10月5日前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司法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威尼斯人官网统一路406号

    联系电话:0631-5897300

    传       真:0631-5285148

    电子邮箱:fzbfzk@wh.shandong.cn


    附件:

    1.威尼斯人官网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docx

    2.说明.doc

    3.意见建议反馈单.doc


    威尼斯人官网司法局

    2025年9月4日


    威尼斯人官网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草案送审稿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认定和退出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胶东渔家文化、海草房和石头房民居等特色文化遗产,促进乡村振兴与文旅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延续耕海牧渔生产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和整体风貌保存较好,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第三条  传统村落内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建造的、建成年代较远并且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社会文化价值,基本能够反映当地城乡发展历史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传统建筑。

    区(市)传统村落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文物)旅游等部门,编制传统建筑建议名录,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遵循整体保护、兼顾发展,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保护为先、利用为基、传承为本,注重村落风貌完整性、文化真实性和生态可持续性

      市、(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将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加大传统村落保护资金投入和扶持力度,将传统村落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传统风貌修复、基础设施建设、传统建筑抢救修缮、传统建筑工匠培训和宣传推广等保护和利用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各类涉及传统村落的财政资金,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

      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资金的筹集,纳入财政预算并按资金管理规定做好资金下拨、使用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的审查工作负责传统村落建设用地的申报和用地手续办理按职责指导镇街查处传统村落规划范围村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传统村落规划范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工作。指导项目单位开展文物修缮等保护利用项目。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传统村落内宅基地管理、指导农业产业发展,对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优先纳入乡村振兴样板片区等试点建设,统筹涉农资金优先支持传统村落发展。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水务、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二)开展传统民居和传统文化项目普查登记工作,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或者组织实施传统村落风貌改造、保护利用项目;

    )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依法劝阻、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行为;

    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推荐、保护、传承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村民开展乡村文化活动,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民风民俗

    )依法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收集、保护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六)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工作。

     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编制、实施、村落风貌管控,规划范围内建筑修缮、保护和利用项目实施等事项进行技术审查。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专业人员和建筑、文物、规划、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镇街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渠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宣传,鼓励、支持各级组织举办传统村落文化交流、产业合作等活动,提高全社会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通过投资、捐赠、租赁、入股、设立基金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

    鼓励高校及各类研究院所、公司机构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促进传统村落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认定和退出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级传统村落名录。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申报市级传统村落:

    (一)村落中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等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达到一定规模,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体现特定地域和历史时期的建造技艺和建筑风格;

    (二)村落中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较完整地保留了传统农林牧渔物种资源、生产技艺、运作体系、生态景观等文化遗产,是当地村民生产生活的重要内容;

    (三)村落空间结构延续传统格局和肌理,整体风貌协调,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四)拥有较为丰富的红色遗迹或者红色文化资源,能够集中反映特定时期的战斗、生产、生活风貌。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进行普查,组织符合条件的村庄积极开展申报工作

    申报市级传统村落,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有关部门审核把关,区(市)人民政府同意,推荐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中国传统村落、山东省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施行后,申报省级、国家级传统村落应当从市级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第十四条  申报市级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基本情况、地方特色和重要人物、事件等的说明;

    (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清单、说明;

    (三)选址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文献资料;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统文化资源情况说明;

    (五)富有乡土特色的农事节气、节庆活动、民间艺术、族谱家训、乡风民俗等传统文化资源

    (六)已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拟保护的范围、目标和要求;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资源严重破坏或重大工程需要对传统村落进行征收、搬迁的,由区(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退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退出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对存在传统村落保护不力、违反保护规划或方案开发建设等问题,情节严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向所在区(市)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届满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验收未通过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将其从市级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通报。

    中国传统村落、山东省传统村落的警示和退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入选市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资金。

     

    第三章  保护管理

     

    十八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在主要出入口统一设置传统村落保护标志牌,并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古塔碉楼、古井、古戏台、古码头、古树名木等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

    十九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或方案,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内容应当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利用措施、文化传承发展引导、人居环境改善措施、特色产业发展引导、年度建设实施方案等。

    传统村落属于历史文化名村且已经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可以不再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  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审批前,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公示保护规划草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说明。经区(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审核通过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中国传统村落、山东省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  传统村落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组织编制机关组织村民评议、开展专题研究后,按照原程序报送: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上位规划发生调整,影响实施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三)因国家、省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的;

    (四)其他市、区(市)人民政府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

    二十二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在尊重村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的基础上,实施整体性保护,符合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传统村落保护内容主要包括:

    (一)村落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

    (二)村内主要街巷、道路、河道、滩涂等传统格局、空间肌理和整体风貌;

    (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反映传统风貌的古井沟渠、古道驿站、古树名木、围墙铺地、古码头等历史环境要素;

    (五)村史村志、村规民约、族谱家训等体现村落历史文化的文献;

    (六)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

    (七)富有乡土特色的农事节气、民间艺术、乡风民俗、渔家海捕等传统文化资源;

    (八)烟墩、军寨、卫所等旧时海防遗迹。

    传统村落应当根据村落实际确定具体保护内容重点。

     二十三  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做好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历史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乡风民俗普查工作,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建设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

    二十四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重建、改建、外装修、外装饰和修缮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要求,保证色彩、体量、高度、建筑形式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且不影响传统村落保护范围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对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采取补偿、置换等方式予以拆除、改造。

    二十五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爆破、填湖造地等破坏地形地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非法砍伐、擅自移植等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

    )损毁、改建、扩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五)擅自拆除、迁建传统建筑;

    )违反法律、法规及传统村落保护要求的其他活动。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安全、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传统建筑有灭失危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由传统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抢救修缮。

    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村民委员会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传统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又无继承人或者代管人的,由传统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发布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由村民委员会代管。代管期间,原产权人认领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返还。代管期间的经营收益扣除保护管理成本后,由原产权人享有。

      区(市)人民政府、传统村落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养与维修传统村落旅游开发的门票收入和其他旅游收入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传统建筑的保护。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鼓励采用传统工艺、传统技术、传统材料,保持传统建筑原有的平面布局、空间特征和建筑特色。

    在符合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或方案要求不改变建筑传统风貌的情况下,鼓励村民开展传统建筑节能改造和功能提升,改善居住条件,提高人居环境品质。

    二十九  加强对传统村落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技艺、传统民俗、传统音乐舞蹈戏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研究和展示活动。对与传统村落密切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在传统村落内进行活态传承和展示。

     三十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传统建筑工匠的教育培训,为传承和发展传统村落特色建筑文化和传统建筑技术提供可持续的人才支撑。市、区(市)文化旅游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传统建筑工匠,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将其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鼓励和支持农村传统建筑工匠开展技艺传承活动。

    第三十一条  区(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村落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加强传统村落内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二条  市、(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融合,鼓励传统村落在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发展特色产业扶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发展乡村旅游,推动重点旅游景区建设与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有机衔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传统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内村民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鼓励、支持传统村落村民以传统建筑、资金入股等方式参与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合理享有传统村落保护开发收益。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传统村落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盘活闲置的传统建筑资源,支持开设村史馆、村民活动中心、图书室、红色文化教育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场所等公益性设施,适度有序发展经营性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或者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出让,产生收益用于传统村落保护。

    市、区(市)、镇街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房屋的产权。传统建筑、房屋原住户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各地根据实际,可以安排宅基地建房。

    第三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传承发展传统村落的优秀乡风民俗、传统技艺、节庆活动,通过“互联网+”、自媒体营销、电子商务等途径,建立本土传统村落网上宣传推广和发展合作平台,开发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艺术衍生品、数字化创意产品,传播和展示传统村落文化资源,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三十六条  鼓励支持区(市)人民政府以图文影像等方式记录整理传统村落村史及历史文化故事,开展多形式的媒体传播,推进传统村落集体记忆的活态传承,支持有条件的传统村落开展村志编纂工作。

    第三十七条  鼓励在外务工、求学人员以及各类人才作为新村民返乡创业,发展符合传统村落保护要求的生态农业、手工艺、文化旅游、康养服务等新业态支持新村民以技术、专利、劳务等非物质资源作价入股村集体合作社,鼓励村民委员会探索新村民融入机制,保障其参与村落保护决策、公共事务及文化活动的权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巡查,对巡查和村民报告中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无权查处的应当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与评估,检查评估情况应当向区(市)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情况进行动态检查与评估。经检查评估,对保护成效突出的传统村落,在后续保护资金和项目安排给予优先支持;发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退出等措施。

    第四十条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群众性保护组织,引导公众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外部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等,符合传统村落保护规或方案的要求,材料、体量、风格、色彩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传统村落中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破坏或其他对传统村落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经做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或者擅自修改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

    (二)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     日起施行。



    澳门威尼斯人备用网址《威尼斯人官网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威尼斯人官网先后有18个村落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40个村落入选山东省传统村落名录。2022年,威尼斯人官网荣成市入选首批国家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县,为威尼斯人官网探索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奠定了坚实基础。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威尼斯人官网传统村落也面临着自然损毁、无序建设、过度开发等威胁,部分传统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遭到破坏,传统民俗文化逐渐流失。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保护职责,规范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促进传统村落的保护和优秀村落文化的传承,有必要制定《威尼斯人官网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为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制定及参考依据

    《中国传统村落警示和退出暂行规定(试行)》《澳门威尼斯人备用网址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澳门威尼斯人备用网址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的意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

    三、制定过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计划,成立工作组,完成参考资料汇编赴外地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立法调研,听取传统村落村民、镇街和相关部门、区市的意见,经多轮研究论证和征集意见,形成《威尼斯人官网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

    四、制定意义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澳门威尼斯人备用网址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威尼斯人官网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五、主要内容

    草案送审稿7章,44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政府、部门、镇街与村委会职责,社会参与,宣传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认定与退出。规定了市级名录、申报认定与退出程序、市级奖补等内容。

    第三章保护管理。规定了挂牌保护、规划编制、建设管控、非遗保护、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四章合理利用。规定了市、区(市)、镇(街)与村委会对村落开发利用的职责,村落产业发展、文化传承、资源盘活、运营模式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规定了公众参与、村委日常巡查、镇街专项巡查、部门检查评估等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