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重点困境儿童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关规定执行。
(3)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保障可以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自愿填写《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情况审核表》申请,或到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申请。